双河讯近日,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摸排,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返回位于托克托县新营子镇某村的家中,遂立即前往进行布控,拟对其实施拘传。执行干警抵达后,王某某试图跳墙逃跑,被执行干警迅速控制,带回执行局进行讯问。因王某某仍拒不履行给付案款义务,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据了解,这是托克托县法院第二次对王某某作出拘留决定。王某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在此前的拘留期间,王某某履行部分案款,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首次拘留因达成和解而解除后,王某某仅仅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案款,之后便一直拖延逃避履行剩余案款义务。在此次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中,该院再次对案件开展执行,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官说法: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相互妥协的协议,该协议虽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王某某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偿付时间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