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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2-03

不思悔改再次盗窃 当庭受审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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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许某犯盗窃罪,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许某二人共同盗窃电动车电瓶,当日,二人骑电动车来到玉泉区一个小区院内,许某在楼道外望风,鲍某将被害人武某停放在小区楼道内电动车上的电瓶用改锥取走。后二人骑电动车携带赃物至该小区南门,许某

下车等候,鲍某又返回到小区内车棚盗取了张某的电动车电瓶,鲍某接上在外面等候的许某,两人使用电动车运走被盗的两块电动车电瓶离开现场。经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块电瓶总价值为人民币4204.9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他人电动自行车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4.97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许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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