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王宏洋)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行为同样会触犯刑法。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经依法审查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苏某某批准逮捕。
2021年5月31日,东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史某某报案,称原东胜区某超市采购员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其钱款30余万元。苏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胜区经侦大队接受询问,并供述其在担任超市采购员期间以借款和分利润为由收取供货商史某某30余元的犯罪事实。10月12日,苏某某被东胜区公安分局拘留。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苏某某担任东胜区某超市水果采购员,负责在河北省某市场为该超市采购水果。2020年初至2020年10月期间,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接受水果供应商史某某支付钱款30余万元。2020年4月,苏某某以在乌海市投资冷库生意为由要求史某某入股24000元。史某某入股后发觉被骗要求返还,但苏某某称入股资金全部用于冷库生意没有归还。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其就职企业的经济往来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在企业中采购的职务便利,以吃回扣的形式收受他人好处费,给企业造成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受贿数额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规定,应当追究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事责任。鉴于苏某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完全避免社会危险性,不足以保证诉讼程序的进行,该院遂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