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尼讯 “这都是多少年前的事了,这事跟我没关系”、“这钱我已经还了,你们别给我手续,我可不签字”……
张某与闫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在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送达应诉手续时,张某一口咬定借闫某的钱早就已经还了,同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表示这个案子跟他没有关系。办案法官耐心地对张某解释送达的含义和张某享有的法律权利与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告知张某如果有证据可以在开庭时进行提交,但张某依旧一句话“不签!”。多次劝导无果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将应诉相关手续进行留置送达。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不签字”,法院仍可以留置送达。
如今,法院工作人员在开展送达工作时都会佩戴执法记录仪,确实需要留置送达的,则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不签字”,就跟自己没关系,殊不知留置送达与当面送达的效果是一致的。留置送达就等于已经送达,即使没有签字,也不影响法院按时开庭,如果当事人不到庭,那么法院就可以缺席判决。总之,逃避决不是解决问题之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出庭应诉,收集并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