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刺伤他人属故意杀人行为吗?当事人拒签法律文书留置送达应视为送达强制猥亵前女友 涉嫌犯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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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7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21

持刀刺伤他人属故意杀人行为吗?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大沁他拉讯李某某与张某某系同村居住,田地相邻,曾因相邻的一片田地发生过争执。2016年5月14日,李某某和张某某相约到两家争议的田地见面商谈土地归属问题。李某某在家中私自准备了一把尖刀来到争议的田地,张某某(怀孕七个月)及其家人已经在地里等候,双方见面后,在去看田地的路上,李某某取出携带的尖刀,趁张某某不备,向张某某后腰部刺了一刀,随即再向其腹部进行行刺时,被张某某用右手挡住,张某某的右手中指被捅伤,张某某的家人听到张某某的喊声后,跑过来将李某某摁倒在地,李某某挣脱后,拿出手机进行报案。经鉴定,张某某的腰部及右手中指被刀刺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争议焦点: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首先,李某某具有杀人动机,李某某与张某某两家因土地归属产生纠纷,且矛盾已久,同时,案发当天,李某某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目的是如果张某某不把地给他,就和张某某拼命,因此故意杀人目的明确。李某某在张某某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刺了张某某两刀,一刀是后腰部,另一刀是腹部,对于一个孕妇来说,无论腰部或者腹部都是致命的部位。其次,杀人行为被迫节制。李某某在刺第二刀时张某某用手挡住,导致手被扎伤,张某某的家人见状制止了李某某的行为,李某某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停止了继续伤害张某某的行为,后李某某主动藏刀、又拿出手机报案,称“出人命了。”李某某认为其对张某某的伤害程度达到了“出人命”的程度,所以李某某是被迫节制了杀人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只是故意伤害行为。首先,打击部位不致命。李某某知道张某某已身怀数月,在第一刀选择上并未捅刺腹部而只是腰部,其本意并不想造成严重后果。况且打击力度不大,经诊断张某某伤口小、深度浅,伤情鉴定仅为轻微伤,这说明李某某并没有想致张某某于死地。其次,打击行为有节制。从全案证据来看,能够证明李某某朝张某某腹部捅刺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确定李某某有继续捅刺被害人致命部位的事实,李某某只实施捅刺被害人腰部一刀的行为。最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考虑定故意伤害罪。综上,李某某只具有伤害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评析: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一部分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李某某已事先准备好凶器,具有故意杀人动机,且在第一刀刺出后,又向张某某腹部刺出第二刀时,有明显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高玉华卢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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