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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达夫巴乙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种子化肥款33025元及利息56903元,2018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到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张硕伦巴根(别名张石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占海农机修理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硕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占海农机修理部欠款本金3000及利息3120元(3000元×2%×52个月,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本息合计6120元。二、被告张硕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占海农机修理部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7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占海农机修理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占海农机修理部欠款本金3008及利息3308.80元(3008元×2%×55个月,2013年12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本息合计6308.80元。二、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占海农机修理部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7月2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陈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都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庆海欠款本金人民币7350元及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王丙和:

本院受理原告常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丙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常彤借款本金38500元,利息3343元,本息合计4184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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