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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宝库: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满昌、张宝库、乌红霞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5民终1282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呼和浩特市汉莎橱柜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李沛杰与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汉莎橱柜经销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沛杰返还定金15500元及违约金4200元,共计19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内蒙古江海装饰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新城区辰鑫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内蒙古江海装饰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江海装饰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新城区辰鑫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货款130853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3年8月11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刘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被告刘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郭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惠诉你(2018)内0826民初22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2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退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泉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及谭春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94元,支付1400.88元(2694元×2%×26个月,2016年4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本息合计4094.88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6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二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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