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额日敦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鲍代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865元,支付利息4670元,合计9535元;并支付以欠款本金4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崔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崔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人民币1970元,利息3349元,本息合计5319元;并支付原告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诉之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崔七十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
潘洪喜:
本院受理原告吴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潘洪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立军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12000元。案件受理费6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1元。由原告吴立军负担4元,被告潘洪喜负担4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包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九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九斤欠款人民币12633元,利息4753.2元,本息合计17386.2元;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1263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张九斤负担60元,被告包哈达负担6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7日
秦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张九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秦呼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九斤欠款人民币7750元,利息4862元,本息合计12612元;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2元,由原告张九斤负担7元,被告秦呼和负担5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