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推出“优才计划”打造高精尖保险代理人队伍咬伤执行职务民警构成袭警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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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07

咬伤执行职务民警构成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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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祯)近日,包头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三名民警在包头市九原区执行抓捕被告人武某某时,被告人武某某激烈反抗,将民警赵某的左侧腰部咬伤。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一名人民警察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对其定罪处罚,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袭警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袭警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

第二,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对暴力袭击警察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第一档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档刑: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是指行为人袭击警察时使用了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采用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进行。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必须要达到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如果只是使用玩具枪甚至一些伤害能力很低的仿真枪等,不可能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则不能适用第二档刑。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破坏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执法时,大家务必积极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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