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23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田某无证酒后驾驶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驶入玉泉区兴隆小区时被防疫人员阻拦,同车人与防疫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田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田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7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玉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