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受让的乔俊江的贷款债权依法转让给马刚(身份证号: 152727198306024515)。根据该协议,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协议下的《贷款债权明细表》(附后)所列贷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等项下全部权利及义务,依法转让给马刚。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此公告通知《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贷款人及担保人,请贷款人及担保人立即向马刚履行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给付债权实现费用之义务及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刚债权催收公告
马刚(身份证号码:152727198306024515)对附
后《贷款债权明细表》中贷款人及担保人特此公告,通知《贷款债权明细表》(下附)中贷款人及担保人及时筹措资金,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偿还全部欠款,否则将依照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刚
联系人:马刚,联系电话:1504773062
贷款债权明细表:
贷款银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巴什支行
借款人:乔俊江
共同借款人:无
借款合同编号:2011年鄂银个借字康巴什第18114B100030
贷款金额:300000元本金及利息
保证人:杨时雨、白晓红、撖小利、宋卫国、梁德元
2021年8月17日
■仲裁公告
鄂尔多斯市多格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星):
本委受理申请人侯波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字〔2021〕456号),已依法开庭审理,因你公司未按规定领取仲裁裁决书且本委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21〕45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26日工资共计840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17日
■遗失声明
任永波将内蒙古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网签合同遗失,合同编号:YS2021039875,房屋代码:10816722,声明作废。
乌兰浩特市柏和家庭服务队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注册号:152201600136068,法定代表人:吴柏和,特此声明。
苏占国将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开具的其购买东城国际北区5号楼一单元12层1202室首付款收据(收据号0007971、金额53024元)丢失,声明作废。
雷秀芬将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开具的其购买东城国际北区1号楼一单元602室购房款收据(收据号0004195、金额30000元)丢失,声明作废。
刘凤鸣将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开具的其购买东城国际北区7号楼一单元8层802室首付款收据(收据号0008123、金额70000元)丢失,声明作废。
刘凤鸣将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其购买东城国际北区7号楼一单元8层802室首付款收据(收据号0000122、金额100000元)丢失,声明作废。
刘凤鸣将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6日开具的其购买东城国际北区7号楼一单元8层802室定金收据(收据号0000103、金额107587元)丢失,声明作废。
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J 1910019422201,编号:1910-0111150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账号:0602000909264011275;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遗失,核准号:Z1910000643901,编号:1910-0013478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账号:0602000909264011840,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瑞思慧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金税盘遗失,纳税人识别号:91150105M A13T7Q C24,声明作废。
玉泉区味佰乐烤肉拌饭馆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证号:J Y21501040009833,特此声明。
张秀芬将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开具的其购买东城国际1期6号楼三单元4层405室定金收据(收据号0000094、金额193252元)丢失,声明作废。
2021年8月17日
■辞退公告
兹有我单位秦俊,男,身份证号:15022219720426501X,秦俊本人拒不执行公司相关工作安排,且无法联系到本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北方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员工离岗协议》及《达拉特发电厂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予以辞退。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17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邢巨庆同志,男,身份证号:150102196812294533,你连续旷工119天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并与财务部清结财务关系偿还相关款项。
内蒙古威信保安押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2021年8月17日
■补正公告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原告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嘉德亿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虹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内060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中“石建平”补正为“史建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