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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福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李天龙、郭艳芳、王福瑞、张永强(2021)内0125民初117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福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王福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李天龙、郭艳芳、王福瑞、张永强(2021)内0125民初11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福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王福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李天龙、郭艳芳、王福瑞、张永强(2021)内0125民初117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福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周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登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姜坤: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诉你及宋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吴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阿力坦巴根诉被告吴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吴巴特尔偿还原告阿力坦巴根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2194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被告吴巴特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赵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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