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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8

醉酒驾驶电动车承担主责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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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腾席热讯总有人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之说,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殊不知有些电动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一旦违法同样受到刑事处罚。近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的一名驾驶人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不但要承担事故责任,还要被依法刑事拘留。

7月11日19时许,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接到报警,辖区通格朗路某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受伤。接警后,事故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右转弯时与直行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事故现场比较简单,但在民警对电动车驾驶人白某进行询问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对白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高达23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立即将其带到医院抽血送检。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4mg/100ml。经对白某驾驶的电动车检测,该车符合“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范畴”之定义,隶属于机动车。

最终,民警认定电动车驾驶人白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郭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目前,电动车驾驶员白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 (李军武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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