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继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马继慧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马继慧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鄂证执字第33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王珂: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王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