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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1

收购信用卡信息转卖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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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孙某某、贾某、米某以其朋友需要银行卡用于“淘宝刷单”为由,向多人购买银行卡及配套信息(包括银行卡、配套U盾、绑定的手机卡、开卡人的身份证照片),并将所购买的成套银行卡出售给郭某某(在逃)。

据了解,自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收购17人名下合计33套银行卡,连带自己名下的2套银行卡合计35套转售于孙某某等人,非法获利23570元。自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贾某(王某某女友)为王某某介绍7人向王某某出售14套银行卡,并提供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供王某某售卖。自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赵某收购4人名下合计7套银行卡,连带自己名下的3套银行卡合计10套转售于孙某某,非法获利2550元。自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米某收购3人8套银行卡,将除持卡人李某名下的2套银行卡连带自己名下的2套银行卡共计8套银行卡转售于郭某某,非法获利4600元。自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收购王某某、赵某转卖的19套银行卡,连带自己名下的3套银行卡转售于郭某某,非法获利11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孙某某、贾某、米某通过支付一定的财物为对价获取他人持有的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将获取的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他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贾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收购银行卡,仍然为其介绍多人向王某某出售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处罚金的不等刑罚。

(张恩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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