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跑不了、白文香: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春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二、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春艳自2016年1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3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跑不了、白文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曹艳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艳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继舟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二、被告曹艳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继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艳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韩志明(别名韩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白荣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孙志国、白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关树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9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209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佟所青(别名佟锁青)、萨仁高娃(别名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关树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39553.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