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某进入北京市某胡同李某家,先将被害人李某皮包中的100元和一部手机窃走。随后,王某又进入卧室,见到熟睡中的李某,于是王某用李某的吊带背心捆住李某的双手,将其奸淫。之后,王某从卧室钻窗逃走。看到王某逃走,李某急忙在卧室阳台呼救,但因双手被困,导致坠楼身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李某坠楼是其自身在阳台呼救,加之其双手被困导致坠楼而亡,李某坠楼存在偶然因素,李某的坠楼死亡与王某的强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王某应以盗窃罪、强奸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李某在阳台呼救过程中坠楼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李某双手被王某捆绑,李某死亡与王某的强奸行为有因果关系。王某应以盗窃罪、强奸罪(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以案释法:
李某到阳台上呼救,是因她在凌晨遭遇王某入室强奸,孤立无援,精神处于高度惊恐状态下的必然行为。但因李某双手被王某捆绑,导致她在呼救过程中身体重心不稳、难以平衡,最终坠楼而亡,李某双手被王某捆绑升高了李某坠楼的风险。因此李某的失足行为依附于王某的强奸行为,王某的强奸行为诱发了李某的失足行为,故王某的强奸行为与李某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应以盗窃罪、强奸罪(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鲁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