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店未尽保障义务须担责强奸行为与被害人坠楼身亡有无因果关系?出入境护照证件上切勿加盖纪念章“绿富同兴”:库布其织就新型防沙治沙产业链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7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25

强奸行为与被害人坠楼身亡有无因果关系?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双河讯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某进入北京市某胡同李某家,先将被害人李某皮包中的100元和一部手机窃走。随后,王某又进入卧室,见到熟睡中的李某,于是王某用李某的吊带背心捆住李某的双手,将其奸淫。之后,王某从卧室钻窗逃走。看到王某逃走,李某急忙在卧室阳台呼救,但因双手被困,导致坠楼身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李某坠楼是其自身在阳台呼救,加之其双手被困导致坠楼而亡,李某坠楼存在偶然因素,李某的坠楼死亡与王某的强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王某应以盗窃罪、强奸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李某在阳台呼救过程中坠楼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李某双手被王某捆绑,李某死亡与王某的强奸行为有因果关系。王某应以盗窃罪、强奸罪(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以案释法:

李某到阳台上呼救,是因她在凌晨遭遇王某入室强奸,孤立无援,精神处于高度惊恐状态下的必然行为。但因李某双手被王某捆绑,导致她在呼救过程中身体重心不稳、难以平衡,最终坠楼而亡,李某双手被王某捆绑升高了李某坠楼的风险。因此李某的失足行为依附于王某的强奸行为,王某的强奸行为诱发了李某的失足行为,故王某的强奸行为与李某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应以盗窃罪、强奸罪(致人死亡)定罪量刑。 (鲁新霞)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