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竞驶酿事故危险驾驶获刑罚虚假诉讼触犯法律两名被告受到处罚网络刷单兼职套路深设置连环诱饵骗钱财酒精刺激起纷争  致人轻伤被刑拘无证驾驶上高速  逆向行驶露马脚遭遇诈骗正欲转账  警银联动及时止损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实施盗窃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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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12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实施盗窃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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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日前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八里庄村伺机作案,用开锁工具将一户院落大门打开后,将被害人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黑白相间色的电动自行车盗走。次日,刘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以同样的方式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一平房院内,将被害人魏强的一辆黑红色的电动车盗走。经呼和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94元。案发后,两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1000元违法所得已由亲属上交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玉泉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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