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日前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八里庄村伺机作案,用开锁工具将一户院落大门打开后,将被害人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黑白相间色的电动自行车盗走。次日,刘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9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以同样的方式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一平房院内,将被害人魏强的一辆黑红色的电动车盗走。经呼和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94元。案发后,两辆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1000元违法所得已由亲属上交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玉泉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