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讯近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案件。
2020年3月30日上午,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黄河堤防公路大队巡逻中队民警巡逻时发现,临河区金川大道与黄河堤防公路交汇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两辆机动车受损,交通设施、林木损坏。
经民警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供述:双方互不相识,2020年3月30日3时46分,徐某某与崔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金川大道与黄河堤防公路交汇处时,两车相遇,徐某某右转,崔某某左转,由于双方车辆横向距离较近,在躲避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下路基,发生事故。
民警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事故形态与当事人供述不符,事件存在疑点,决定分组进行深入调查。第一组人员调取双方车辆行驶轨迹及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双方车辆短暂停留后,相随行驶到事发路段附近,同时消失在监控视线,民警判断双方当事人可能相识,且驾驶行为已事前约定。第二组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及车辆乘车人口头传唤至临河区公安局双合镇派出所询问。在民警的强大攻势下,迫于压力,徐某某与崔某某终于道出实情:二人相约追逐竞驶,在双方驾驶车辆行驶至金川大道与黄河堤防公路交汇处时,由于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下路基。经鉴定,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车速为153.7km/h、崔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速为157.4km/h,事发路段限速60km/h。调查事实与当事人供述一致。
随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徐某某、催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设施、林木及车辆受损,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张璋姬平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