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讯近日,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分别对两名非诚信诉讼原告依法开出了5000元和50000元的“罚单”。
刘某与高某因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走上法庭。庭审中,被告高某称,其通过现金给付及以物抵债方式已偿还刘某22万余元,尚欠刘某不足4万元款项,并在法庭上提举了多份录音予以证明。但是,刘某坚决否认,高某仍坚持称其欠26万元未还。
为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向当事人做出“诚信诉讼”释明,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最终,刘某承认高某已经用羊群抵顶十八万余元案款的事实。针对刘某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原告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公司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公司坚决称其与通辽某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并且在庭后提交了说明。但在第三次庭审中,被告公司“画风突变”,承认其与通辽某公司是合作关系,并合伙承建了霍林郭勒市某医院一、二期工程项目。因被告公司行为背离诚信诉讼底线,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对被告公司依法做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李红燕朱立军齐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