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思考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是惩戒也是保护加强法治规范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79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2-30

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是惩戒也是保护

凌锋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修正案将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近些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见诸媒体,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但由于能够借助“年龄优势”逃避惩罚,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是立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积极作为,值得点赞。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是复杂的工作,不只是受极端个案的推动。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看,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及各类犯罪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制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各个因素发生了变化,对其进行适时修改是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可以让“未成年”不再成为刑罚领域的免责金牌。由于未成年犯罪的对象往往也是未成年人,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当然,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把“惩罚”视为目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依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同时,要统筹考虑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问题,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运用教育和惩治的两种手段,在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让更多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从小就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使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更扎实。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