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讯周某和朱某向张某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分,菅某为担保人。借款后,周某和朱某未偿还本息,于是张某将周某、朱某和菅某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共同偿还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11000元。经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某和朱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共212000元,菅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偿还,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执行干警前往两名被告户籍登记住址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朱某等三人均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法院向三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干警还会对案件定期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维护当事人权益。 (田利民许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