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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0-14

生活琐事引发争吵 放火烧毁前夫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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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兴昌近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前夫郭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于当日购买汽油倒至其与前夫郭某共同居住的家中,用打火机将白纸点燃扔到客厅地上后离开。

下楼后,王某某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及110报警电话主动投案。经鉴定,王某某放火造成一张床、一床被子、一副窗帘被烧毁,损失价格共计41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经诊断为宫内早孕,取保候审期间自然流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指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经五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张双金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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