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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2

盗窃方钢变卖为挥霍 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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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10多次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公园西岸,采用手掰、用斧子砸等方式,毁坏昆河岸边汉白玉石柱护栏,盗窃护栏中的镀锌方钢,共计盗窃镀锌方钢100余根,毁坏汉白玉石柱护栏50多个。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方钢变卖所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2月26日,包头市公安局团结大街派出所民警在昆河公园河槽边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经包头市昆都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镀锌方钢每根价值人民币62元,汉白玉石柱每个价值人民币963元。本案被盗镀锌方钢价值人民币6200元,被毁坏汉白玉石柱价值人民币49113元。

经过庭审,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镀锌方钢价值人民币6200元,在盗窃过程中故意毁坏汉白玉石柱价值人民币49113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严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以后,被告人周某某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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