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刘海燕
赵玮玮)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保护制度,防止他们流汗又流泪。然而,现实中却总有人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落得人财两空,追悔莫及。
2015年下半年,朱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此后,朱某某将该工程中的土建、水电、钢结构工程等分别转包给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并约定由朱某某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9月至2016年初,王某某、吴某某等51名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后因朱某某资金断链而停工。此后,朱某某将发包方预先抵顶给他的一套房屋低价出售他人后逃匿,尚欠王某某、吴某某等5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7.8万余元。2018年1月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局向朱某某下发《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支付决定书》,但朱某某一直未予支付该款。2019年10月30日,朱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朱某某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经政府部门责令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遂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自愿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