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湾讯日前,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侯某某受贿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3至2004年期间,时任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的被告人侯某某,受高西沟煤矿矿长高某某的请托为高西沟煤矿办理扩大井田事宜,高某某答应给侯某某相关利益。2009年,高某某将该煤矿出售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了侯某某700万元作为酬谢,侯某某将700万元予以收受并使用。2012年至2014年期间,侯某某受某集团公司请托处理卫生执法调查核实一事,收受恒东集团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上缴了全部受贿款。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侯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目前,该案件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杜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