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守国:
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舍伯吐国家粮食储备库诉被告科左中旗军盛粮食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你、梁春生、包洪亮、包永青、陈明、韩佳欢、李志新、陈东明、齐晓光、赵红江、秦伟、安雪、王明星、孙颖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科左中旗军盛粮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舍伯吐国家粮食储备库为其垫付的玉米款2673758.32元、运费款795931.80元。合计3469690.12元。案件受理费34558元,由被告科左中旗军盛粮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修国庆、修连云:
本院受理原告郝春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修国庆、修连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郝春兰借款人民币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修国庆、修连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彦军: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047号原告通辽市龙瑞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购车款本金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2018)内0521民初5047号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陈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哈申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丽亭劳务费10200元及利息10608元;二、被告陈哈申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丽亭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陈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秀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利息7560元,合计1756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