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五原县佰益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英、耿雪峰、牛志龙、苏保亮、五原县升达葵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佰益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包头市正道农业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诉被告包头市正道农业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王英、五原县佰益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英、耿雪峰、牛志龙、苏保亮、五原县升达葵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佰益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就(2017)内0105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侯维军、魏东、韩永军、张永茂、杨锐杰、袁永胜: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侯维军、魏东、张永茂、杨锐杰、袁永胜、韩永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05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李香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柱与被告李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周太平:
原告彰武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艳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22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