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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涛:

申请人栗怀智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1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178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财产支付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0日

陈布合、张海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彭老四种子化肥饲料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0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541号原告李磊与被告包吉日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磊借款1650元;二、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磊自2016年2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吉日木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海青龙: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2625号原告李磊与被告海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磊借款1940元;二、被告海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磊自2016年5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海青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张卫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荣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张俊熙(7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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