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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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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牛: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5000元;2.要求被告陈贺喜支付借款5000元自2009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王利顺(别名王立春):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2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1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王芳、赵喜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们与唐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我化肥款本金29000元;2.以本金2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内蒙古峻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峰: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峻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峰、张文斌、赵虹、王建利、王梨桃、吕福军、王俊霞、王俊峰、王韵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内0802执37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陆海、郝丽娜、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金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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