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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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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贺喜(陈贺垚):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500元;2.要求被告陈贺喜支付借款6500元自201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800元及每月应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6800元×0.02元×36个月=4896元),本息合计116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诉后按2分月利计算直至付清为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唐金权(别名唐宝权)、田艳婷(别名田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张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3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535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6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刘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山诉李晓东(别名李冬)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3206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款792.36元(13206元×0.005元×12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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