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凤通讯员卢佳丽)近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宋某、江某、宋某某等人是元宝山区某村村民,自2017年11月份开始反映所在村某煤矿附近的林地被破坏,并且认为是被害人单某破坏了林地,四名被告人到多次到村书记处反映情况,又到镇政府举报,此事引起了镇政府高度重视,镇政府联系了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调查此事,该局查明,林地并不是单某经营的煤场破坏的,并于2018年2月对林地的实际破坏者某青年矿负责人岳某作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其于2018年5月1日前补种2倍树木,处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情到此本应该是圆满结束了。但是,被告李某等四人又生出歪主意,一定要“难为”一下被害人单某。于是四人再次商量,由李某、宋某出面向单某索要烟酒钱和车油钱,并扬言如果不给钱,就不让煤场子干消停。单某迫于无奈给了李某等四人13000元现金,李某等4人将赃款平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4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江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判处二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