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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5

为赚好处费帮人取赃款 构成诈骗罪夫妻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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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刘海燕赵玮玮)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为了赚取好处费,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线取款,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系一对出生于1987年的小夫妻。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一电信诈骗团伙冒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的民警给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慌称被害人的一张招商银行卡被用于林某某洗钱案涉嫌违法犯罪,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先后向对方转款共计59900元。次日下年14时51分,二被告人为了赚取好处费,受该电信诈骗团伙上线的指使,由王某某使用丈夫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在一家银行ATM机上,将其中的人民币10500元取现,随后将其中的6200元转存给上线。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仍然提供信用卡帮助取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提供信用卡帮助他人存取款,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民警在其家中等候仍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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