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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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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涛: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涛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5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李存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海诉被告李存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杨雄: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保全鉴定办公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郭文清: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郭文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执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借款本金298881.22元,利息145200元,合计444081.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2元,执行费66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高龙龙: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姚建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詹明:

本院受理原告谭玉玲诉詹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原告谭玉玲与被告詹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玉玲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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