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法院公告
第1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65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冉彦碧、钱书文、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0日

姬玉清、李润琴: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姬玉清、李润琴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1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守强诉被告杨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韩志强、韩彩花、韩田虎: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诉韩志强、韩彩花、韩田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志强、韩彩花、韩田虎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66号判决书,一、被告韩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60000元、罚息11949.10元,合计71949.10元;二、被告韩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自2017年9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韩彩花、韩田虎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邦农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包双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峥芳诉包双山、白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双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435号判决书,一、被告包双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日偿还原告郝峥芳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包双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日给付原告郝峥芳利息19800元【30000元×0.02元×33个月(从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三、被告包双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郝峥芳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为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郝峥芳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