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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领柱、谢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马领柱、谢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赵连合、刘明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韩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宝树、曹长林、刘全胜、曹双山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日

张三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三乐、王凤英、王慧琴、张三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内022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后,付三乐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杨臻卿: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臻卿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刘致枫(曾用名刘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准格尔旗怡晨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珂维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刘致枫、孟和、白玉红、何黎、赵博、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圪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刘海芬: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武忠玉、刘海芬、段生旺、王凤丽、段连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赵立茏:

关于上诉人王志敏、张伟、胡志勇、薛刚、山东锐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经山东锐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郭振云:

本院受理郭恺轩诉郭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承担从2017年12月22日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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