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曹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系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记者、企业代表、社会群众等到庭旁听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与通辽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某村一处约500平方米的厂房,租期三年。曹某某对租赁的上述厂房进行改造,购置生产设备及硅油、聚醚、盐酸等化工生产原料,生产聚氨酯组合料,并在厂区内深埋地下暗管做渗水井。2018年8月,该厂开始投入生产,并将所产生的含强酸、化学需氧量、氟化物超标的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渗水井,渗入土壤。经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利用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清除污染费用确认29.4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确认20.9万元;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亲属能够代缴罚金,被告人曹某某积极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缴纳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费等费用。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清除生产设备、处置原料、进行防污处理,如逾期不清除或处置未能通过验收,承担清除污染费用29.4万元(已履行);修复涉案破坏的生态环境,如逾期未修复或修复未能通过验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0.9万元(已履行);赔偿污染土壤造成的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5万元(已履行);支付专家咨询费2000元(已履行)。(王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