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向玉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6.9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提出的其没有向曹某贩卖毒品的辩解,因有吸毒人员曹某的证言及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陈海青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