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顾客刘某在被告某舞厅跳舞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起诉舞厅,认为刘某死于高血压,而其虽本身患有高血压,但舞厅环境差,安全保障不到位,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原因,并称被告属于非法经营。要求被告承担70%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查明,刘某在该舞厅跳舞时突然摔倒,立即被舞厅经营者和其他顾客发现,在场人员中,有人拨打了120,有人拨打了110,还有人一直为刘某做急救,直到120急救车赶来。在此期间,舞厅经营者一直在现场维持秩序,让围观人员散开,并在刘某摔倒后十几秒的时间内将白炽灯全部打开,给刘某喂了救心丸,在120急救车赶来时派人在门口将救护人员接入舞厅。舞厅经营者跟随120急救车一同前往医院,辗转通知了刘某的亲友,并在其亲友报警后,经警察同意才离开。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刘某在被告经营场所跳舞时摔倒猝死,而向被告主张赔偿,其应当证明刘某的死亡与被告的经营行为存在关联性。第一,原告称刘某死于高血压,而从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刘某的死亡与其所患高血压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第二,原告认为被告未提示顾客患高血压不得入内,未尽提示义务。而刘某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得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明确的认识。原告作为刘某的亲属,事发时并不在本地,也未对刘某进行必要的照顾和提醒。被告作为舞厅经营者,不可能要求其将所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全部写在提示牌中,并严格限制此类患者入内,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无限加重经营者的提示义务。第三,原告称被告未及时发现刘某摔倒,未在黄金时间救人,错过最佳救治时间。根据法庭调查,能够证实刘某在摔倒的第一时间即得到了救助,并不存在贻误时机的问题。综合上述原因,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