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近日,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某粮油、切面、稍麦皮店”是一家经营粮油的销售店,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后因经营较为惨淡,便在原有的经营店铺中购置了设备,增加了切面的制作与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个体户擅自增加了切面的制作与销售,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那么,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粮油店经营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超范围经营。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粮油店经营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证经营。
检察官说法:
笔者认为,该粮油店经营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证经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规定,上述切面制销店有固定场所,有相关加工生产设备,却无法达到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应当认定为符合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但因其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即进行加工销售,因此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虽然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约束的是其经销粮油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不包括上述制售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因此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云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