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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1

伪造证据:重则负刑事责任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阿拉坦额莫勒讯近日,家住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王晓欠朋友张虹8000元钱,经张虹多次催要后未果后,起诉至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王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之后,张虹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时,王晓只履行了3000元执行款,承诺余款在6月30日履行,但是余款到期后,王晓未履行还款义务。7月1日,执行干警来到其住处时,早已人去楼空,拒接任何电话。经执行干警走访附近住户了解到,王晓已外出到了某市。随后,执行法官来到其父母住处,其父亲告诉执行法官,自己给了儿子8000元,让他到法院履行欠款,并递给了半页纸的人民法院执行款物收取凭证,载明8000元由人民法院收取。半页纸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

原来,王晓将凭证载明收取3000元执行款的上半部分撕毁,并在下方自行手写收取执行款8000元,将有新右旗法院落款的下半页执行款物收取凭证交给父亲,并告知8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最终,王晓的父亲担心儿子的失信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剩余执行款,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伪造证据轻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重则负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朝克巴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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