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向案件当事人依法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在现场扣留涉案被执行车辆时,受到被执行人父亲和妹妹的暴力阻挠。为此,科尔沁区法院依法对两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陈某诉罗某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科尔沁区法院诉讼阶段双方达成了调解,罗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60800元。罗某对上述约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内容做出民事调解书,然而,调解书规定还款日期到期后,罗某二人未按约定履行。之后,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案件诉讼阶段,陈某申请了诉讼保全,对罗某所有的一辆东风日产小轿车和罗某某及乔某所共有的某颗粒场院内的烘干塔、地秤、变压器、提升机、玉米脱粒机等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去被执行人罗某某、罗某所在村查找二人下落,均无果。
近日,执行法官收到线索,称被执行人罗某正在家中装修房屋,执行法官一行前去罗某家执行,罗某闻讯后只身出逃。执行法官在对罗某所有的小轿车进行强制执行处置时,罗某的父亲罗某英、母亲高某芹、妹妹罗某霞、和罗某的女儿、罗某的妻子等人采取推搡、辱骂、撒泼等方式,阻挠执行法官现场执行公务。执行法官身上多处被挠伤,衣物被撕扯破损。
以案释法: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行为的尊重,也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尊重。现实中,有少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在诉讼中缺乏理性,行为过激,以暴力、威胁、侮辱、造谣、诬告等不法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这不仅严重侵害法官权益,更是严重挑战法治社会底线,践踏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妨害公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以辱骂或者其他方式侮辱送达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向送达人员隐瞒自己的身份妨碍送达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
3、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庭规则》明确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