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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1

醉酒驾驶电动车 发生事故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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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李向虎李陈科)在许多人的观念中,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并不算“酒驾”,更不会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殊不知,一旦所驾驶的电动车的技术参数达到机动车的标准,驾驶人同样会因涉嫌“酒驾”并承担刑事责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境内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

据乌审旗交管大队民警介绍,事发当日,白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在乌审旗嘎鲁图镇沿达布察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雷电汽配电器”门前时,与前方沿该路同向步行的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及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7.9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同时,经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技术参数远超非机动车标准,属于机动车。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乌审旗交管大队认为,白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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