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讯近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8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刘某某驾驶出租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到林城路与红旗东街交叉路口时,因相互抢道差点发生剐蹭事故,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随即双方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头部。经医院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多处骨折、右眼钝挫伤、头皮有创口,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对王某某进行了赔偿,王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经所在社区社会矫正评估后,法院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贾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