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讯日前,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警大队处理了一起男子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事发当日,陈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红烨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九组交叉路口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刘某某受伤,造成一起交通事故。
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交警大队处警勘查后,通过现场照片、现场图、车检照片、双方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报告、车辆性质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轻便电动摩托车(经沈阳市事故车辆检测中心认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针对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大队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磊居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