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祯)日前,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多志勇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九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原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办公室主任、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多志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财政拨款17.6363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3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3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被告人多志勇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罪犯罪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了贪污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后,被告人亲属积极全部退赃。
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九原区法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综上,九原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多志勇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判决被告人多志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3个月。对被告人多志勇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636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多志勇非法持有的弹药30发,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