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丽某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维持原判。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丽某用自己持有的户名为“卢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充当工资卡,谎称自己是鄂温克旗职工,用假的工资卡抵押,骗取大雁镇居民刘某50000元,丽某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借用的高利贷和生活开销。2015年9月8日,娜某(另案处理)以购买汽车为由,与被告人丽某、南某(另案处理)、阿某四人在一家火锅店内,分别向被害人朱某提供假的单位介绍信、假的个人征信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骗取被害人朱某54600元。四人均将骗得的钱财用于偿还个人借用的高利贷和供自己生活开销。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丽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判。(双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