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日前,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4日,托克托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黄色山推装载机,在托克托县双河镇某某村村南,给被害人何某某的河头地平地,倒车时,不慎撞倒何某某,导致何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拨打110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