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近日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 0 1 8 年1 2 月1 0 日晚7 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呼市玉泉区某饭店,因琐事酒后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用酒瓶打伤了被害人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二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杨某称:他和李某双方系多年好友,在2 0 1 8 年1 2 月1 0 日晚7 时许,双方与朋友们聚在一起吃饭,结账之后因打包剩饭不和发生冲突,李某暴怒之下,拿起酒瓶,对他疯狂殴打,导致他身体严重受伤。李某的犯罪行为,使他经济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和创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无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6 个月。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