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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8-07

醉酒驾驶电动车触犯法律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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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丹讯近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锤敲响,驾驶人齐某某因醉酒驾驶电动车一案,被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5 0 0 元。至此,4 6 岁的齐某某成了赤峰市因醉酒驾驶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第一人。

2 0 1 8 年1 1 月1 2 日晚8 时4 分,齐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电动车,沿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同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同心路南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钟某某发生争执。接到报警后,乌丹镇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调处,结果发现三轮电动车驾驶人齐某某有饮酒驾车行为,于是,立即将此案移交给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后经司法检验鉴定,查明驾驶人齐某某每1 0 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 0 7 .0 4 毫克,已严重超过每1 0 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 0 毫克的醉酒驾驶标准。

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 5 公里,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 5 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 8 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 0 0 瓦,并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齐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的时速和整备质量等均超过上述标准,所以,齐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2 0 1 9 年7 月1 1 日,翁牛特旗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齐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刘莉徐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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